企业集团财务共享之结算共享模式有哪些探讨?

2018-06-25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的越来越迅速,电商行业逐渐出现并发展的越来越成熟,被越来越多的朋友们注意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商家也逐渐看重这一领域,财务共享模式在企业的管理会计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发展意义。结算共享秉承财务共享的基本原理,是将集团内各个分公司的收入、支出集中,形成资金池,统一对外结算。将以往只能依据母公司口径报表进行的现金流量管理,扩大到合并报表层面,降低了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风险,同时可以更有效地挖掘现金,提升资源配置能力,为企业战略实施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结算共享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资金集中,财务公司结算、设立结算中心结算。资金集中是结算共享的初始化阶段,也是必备基础,但并没有囊括对外支付;财务公司结算更进一步,包括了对外支付,但受财务公司自身业务的局限性,集团公司资金调度的能力受到限制;设立结算中心将所有结算保留在集团内部,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限制。

  

我们在工作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报销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报销的方面就出现了一些移动报销和快速报销的情况。11月11日,央行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从这里,该内部账户的借贷关系可以归类为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是,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因此,虽然央行有关负责人认为企业之间借款的合法,但我国现存法律并没有相关支持条文。因此,该部分资金的往来、利息的核算收取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的“代理计息业务”实现,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按照企业管理的一般理论,股东关注企业价值最大化,结算共享会导致分公司现金流向集团公司本部,该分公司的小股东利益可能会蒙受损失,这包括资金再投资收益、资金闲置的利息收入等,为保障小股东权益,不论是财务公司模式还是结算中心模式,笔者都介绍了存款、贷款利息条款,每种模式下都必须保证该分公司资金需求,从而最小化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可能,减少结算共享实施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