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混乱造成的哪些报销难题?

2018-08-23

被告人牛先生最初是企业的雇员,2013年3月离开了单位,在企业办公室工作,多次在邮局的财务部门借钱。每次借书时,都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在此期间,牛先生偿还了一些文件,并从金融账户中贷款了一部分。牛先生离开企业单位后,原告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和领导的指示,对贷款进行支付,并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和领导的领导,由财务帐目记帐。截至2013年3月,牛先生的贷款余额为10万元。原告向被告催促,被告既未前去单位核报单据也未偿还借款,故要求被告偿还余欠借款或交付相应单据。

财务共享中心、电子发票报销是很重要的,被告认可从单位财务借款的事实,但认为现尚持有的部分单据应从借款中扣除,同时在其离职后且未进行帐目交接之时,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撬开办公室其使用的办公桌抽屉并扣留其尚未报销核账的单据,致其无法完成冲抵借款的手续,其过错在于原告,故原告起诉其偿还借款的证据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抗辩的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撬开其抽屉并取走存放在里面的价值10万余元未报销的单据如何认定的问题。被告针对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2月与原告单位某职员的谈话录音,该录音经庭审质证并经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可证实:牛先生离开企业单位后,原告单位职员经企业单位领导授意用其负责保管的钥匙打开牛先生所用的办公桌抽屉,取走里面存放的单据后未经认真查看,即包装好并交付企业单位经理审阅。

根据法院的规定,牛先生需要向原告借钱的事实是明确的。牛先生应该及时把钱还给企业。牛先生已经离开公司,并承担了相应的文件来处理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未经授权擅自撬开他的抽屉,并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存储在里面。原告现在无法确定账单金额和贷款金额。这个结果的错误在于原告和部门。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予承担。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现起诉要求牛先生交付财务显示的借款余额报销单据或偿还借款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